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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行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苏忠银与镇江市丹徒区农业委员会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忠银,镇江市丹徒区农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行终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忠银,男,汉族,住丹徒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农业委员会。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大道173号。法定代表人窦峰云,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许治国,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忠银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丹徒区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行初50号行政裁定,于2014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苏忠银,被上诉人镇江市丹徒区农业委员会出庭行政负责人张素燕、委托代理人许治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期间,因出现新证据,相关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本案需要继续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行初50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肖 雄审判员 曹 英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纪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