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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赵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赵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722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被告:张某。被告:赵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赵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