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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苏光实与黄积会、广西现代宏运运输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光实,黄积会,广西现代宏运运输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440号原告苏光实,男,1949年8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蛮,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积会,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告广西现代宏运运输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兴和家园2区A-11号。负责人赵高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光实与被告黄积会、广西现代宏运运输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光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8元,依法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苏光实负担。审判员  韦苏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贵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