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龙爱林与被执行人李明李选卿资小红资晓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爱林,资小红,李选卿,李明,资晓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龙爱林,男。被执行人资小红,女。被执行人李选卿,男。被执行人李明,男。被执行人资晓姣,女。本院在执行执行人龙爱林与被执行人资小红、李选卿、李明、资晓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湘0481民初宇1145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支付借款50万本金及其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卫东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义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