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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云埃应与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埃应,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076号原告云埃应。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珍,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南沙河路东。法定代表人傅志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云埃应诉被告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云埃应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埃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埃应撤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云埃应负担。审判员  霍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