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与赵仁义、石红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赵仁义,石红彦,赵夏华,魏丹丹,范英飞,石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5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高世举。公司地址:安平县汉王北路9号。委托代理人:王亚民,男,衡水市安平县鼎基法律服务所。被告:赵仁义,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石红彦,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赵夏华,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魏丹丹,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范英飞,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籍贯饶阳县饶阳镇官佐村二区48号,现住安平县。被告:石娜,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诉被告赵仁义、石红彦、赵夏华、魏丹丹、范英飞、石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