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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4819徐国才与包永福、秦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才,包永福,秦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819号原告:徐国才,男,194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包永福,男,195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秦惠芹,女,195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才与被告包永福、秦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国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徐国才已预交),由徐国才负担。下页)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