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4819徐国才与包永福、秦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才,包永福,秦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819号原告:徐国才,男,194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包永福,男,195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秦惠芹,女,195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才与被告包永福、秦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国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徐国才已预交),由徐国才负担。下页)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