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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徐华明与俞涛、陈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明,俞涛,陈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1725号原告:徐华明,女,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俞涛,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金梅,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明诉被告俞涛、陈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华明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华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徐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5元,减半计收人民币607.5元,由徐华明负担。审判员 陈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双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