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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x与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苏东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苏东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218号申请执行人王x。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苏东组。本院在执行王x与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苏东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的(2016)陕0117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苏东组应给付王x土地补偿款人民币3728.78元及诉讼费25元,待该组下一步征地后组上予以优先给付,并由村委会予以监督执行;故该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218号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