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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运输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76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黄陵县太贤乡。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黄陵县店头镇。本院在执行(2016)陕0632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秦某某与孟某某运输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款5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孟某某送达(2017)陕0632执76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费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2017年5月2日被执行��孟某某履行执行款50000元、并缴纳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已领取执行款50000元,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2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耿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