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华,王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钟华,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陕西延安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杨家湾村*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王晶晶,女,汉族,1980年4月2日出生,陕西延安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龙昌园*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钟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晶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起立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案件款14500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及执行费。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钟华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按原调解书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