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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玉平诉伍仁访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平,伍仁访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721民督7号申请人:刘玉平,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深柳镇。被申请人:伍仁访,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申请人刘玉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玉平称,伍仁访因工程资金周转于2016年9月5日向刘玉平借款140万元,约定月息1%,最迟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伍仁访于2016年9月16日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同年10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017年3月12日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2017年2月支付利息2万元。剩余本金120万元及利息75000元伍仁访一直未还款。要求被申请人伍仁访给付申请人刘玉平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7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伍仁访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玉平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75000元。申请费5425元,由被申请人伍仁访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代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