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红燕、潘柏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燕,潘柏亭,陈冬爱,陈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276号申请执行人陈红燕,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潘柏亭,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陈冬爱,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陈立庆,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燕与被执行人潘柏亭、陈冬爱、陈立庆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柏亭、陈冬爱、陈立庆应归还申请人陈红燕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陈冬爱、陈立庆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潘柏亭、陈冬爱、陈立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潘柏亭、陈冬爱、陈立庆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潘柏亭、陈冬爱、陈立庆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潘柏亭有车牌号为浙J×××××和浙J×××××车辆二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二辆车下落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潘柏亭、陈冬爱、陈立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红燕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柏亭、陈冬爱、陈立庆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2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潘柏亭、陈冬爱、陈立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叶占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