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齐连奎与朱少雷、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连奎,朱少雷,王婷,朱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826号原告:齐连奎,男,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朱少雷,男,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王婷,女,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朱倩,女,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齐连奎与被告朱少雷、王婷、朱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连奎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朱少雷、王婷、朱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朱倩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朱少雷、王婷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连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朱少雷、王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朱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3日,被告朱少雷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朱少雷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由被告朱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该笔借款于2015年2月18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朱少雷仍欠原告700000元,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朱倩辩称,担保属实。被告朱少雷、王婷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条、借款协议、收到条、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证实原告借款给被告朱少雷的事实;2、担保人保证书一份,证实被告朱倩自愿为被告朱少雷借款担保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3日,被告朱少雷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朱少雷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由被告朱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并约定该笔借款于2015年2月18日前还清。在借款协议中并未约定借款期间利息。同日,朱少雷出具收到条一份,证实被告朱少雷收到款项的事实。借款之后,被告朱少雷偿还了部分借款,借款约定期限到期后,被告朱少雷尚欠原告齐连奎700000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返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借条、担保人保证书,合法有效。被告朱少雷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条以及借款协议,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其拖欠不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王婷作为被告朱少雷的配偶,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王婷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倩自愿签订担保人保证书,自愿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朱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被告朱少雷、王婷、朱倩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少雷、王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齐连奎返还借款本金700000元;二、被告朱倩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朱少雷、王婷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