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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兴得利丝印工艺有限公司与广东创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兴得利丝印工艺有限公司,广东创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138号原告:中山市兴得利丝印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法定代表人:盘天桂。被告:广东创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添卓。原告中山市兴得利丝印工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创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兴得利丝印工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7.23元,由原告中山市兴得利丝印工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彭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