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丽诉王景月、王宝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王景月,王宝,张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99号原告徐丽,女,住抚顺市抚顺县。被告王景月,男,住抚顺市望花区。委托代理人王宝,女,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王宝,女,住抚顺市望花区。委托代理人朱立新,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女,住抚顺市望花。委托代理人王宝,女,住抚顺市望花区。原告徐丽诉被告王景月、王宝、张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丽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徐丽负担。审 判 长 程 俭人民陪审员 毕彦霞人民陪审员 王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蒋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