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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审被告人周亮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旺,周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刑终8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志旺,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亮,女,1979年1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2015年2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4月13日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XX华,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亮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志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5)湘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志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726.92元。原审被告人周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志旺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亮故意伤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志旺事实不清,民事部分判决结果与审委会意见不一致,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晖审 判 员  夏文成审 判 员  李柏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