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涂光明与陈新超、肖付权、谢正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光明,陈新超,肖付权,谢正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995号原告:涂光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光煌,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新超,男。被告:肖付权,男。被告:谢正文,男。原告涂光明与被告陈新超、肖付权、谢正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涂光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涂光明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59元,减半收取计1179.50元,由涂光明负担。审 判 长 郭橙程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肖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