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永生诉被告沈阳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生,沈阳润平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6民初2478号 原告:石永生。 被告:沈阳润平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恽鹏洲,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永生诉被告沈阳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永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永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永生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陈言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杜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