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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肖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肖俊,肖爱琴,青岛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45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负责人:邱彦玲,行长。被申请人:肖俊,男,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申请人:肖爱琴,女,汉族,1960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申请人:青岛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台柳路272号-6。法定代表人:迟永杰。被申请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国际金融中心3301A。负责人:王大隆。被申请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982号海兰德大厦1201室。负责人:马海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肖俊、肖爱琴、青岛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诸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愿以其名下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俊、被申请人肖爱琴、被申请人青岛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乔俊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