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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263号申请人: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20-10,组织机构代码L2525723-5。经营者:朱建成,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静,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87697。法定代表人:曾学林,职务不详。申请人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