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耀成与陈素宝、郭锡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成,陈素宝,郭锡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728号原告:黄耀成,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城,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素宝,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郭锡泰,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黄耀成与被告郭素宝、郭锡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黄耀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素宝已于2017年5月2日将现金30000元一次性偿还黄耀成,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终结,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耀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黄耀成负担。审判员 方建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