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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5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许建忠、李微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许建忠,李微霜,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52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新城大厦。主要负责人:傅云惠,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向阳,支行职员。被告:许建忠,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李微霜,女性,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B幢1501-5室。法定代表人:孙凡,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许建忠、李微霜、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应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