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与孙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孙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555号原告: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家具大道新塘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264989440。法定代表人:林干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峰,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敏,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科,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雪敏人民陪审员 李爱君人民陪审员 方颖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尹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