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21民初1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上饶市鑫明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谭全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鑫明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谭全发,玉山县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1民初1871号之一原告:上饶市鑫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黄源片区,组织机构代码78146746-2。法定代表人:廖怀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乐燕,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楠,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佛塔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迅,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全发,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迅,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山县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民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123210005857。原告上饶市鑫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谭全发、玉山县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未达成协议,本院于2017年4有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上饶市鑫明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饶市鑫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251元,依法退还6,625.5元。审 判 长  史海燕审 判 员  黄 安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余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