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恢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25唐国妹与陈留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妹,陈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恢525号申请执行人唐国妹,女,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陈留琴,女,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邹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08800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仅支付申请执行人11112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武邹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童旻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绮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