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谢荣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谢荣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谢荣山,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谢荣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莲民初字第04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737200.17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17年1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谢荣山名下房产,双方于2017年5月2日达成和解并出具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终结(2017)陕0104执81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邓永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