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西安晨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晨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472号原告:西安晨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路延伸段东侧1幢1单元12504室。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沙,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超,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陕西省泾阳县口镇长街村埝口组39号。被告: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铁安一街7号。法定代表人:白光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丽,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欢,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晨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晨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晨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晨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939元减半收取1469.5元由原告西安晨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卫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蒋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