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振赏与蒋南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赏,蒋南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520号原告:黄振赏,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学俊,广东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娟,广东亲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南南,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升工业区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14480196。负责人:袁应强。原告黄振赏诉被告蒋南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黄振赏于2017年4月28日以“同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振赏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振赏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何智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