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建平、李治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建平,李治强,余建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监4号原审原告:赵建平,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审被告:李治强,男,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原审被告:余建峰,1976年2月12日生,住禹州市。原审原告赵建平与原审被告李治强、余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判长 梁冠卿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张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毛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