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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6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与昆山比特利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联昆热压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昆山比特利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联昆热压板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6550号原告: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仓业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78492-2。法定代表人:周明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锦祥,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比特利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仓业路8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119831W。法定代表人:吴小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昆山市联昆热压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泗桥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8384109N。法定代表人:吴小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君,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丹,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比特利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联昆热压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3382元,减半收取6691元,由原告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