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运红、黄立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红,黄立勇,王景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735号之一被执行人:陈运红,女,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黄立勇,汉族,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王景娥,汉族,女,1963年4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运红与被执行人黄立勇、王景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立勇、王景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陈运红欠款400000元及利息。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8020元,保全费277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782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运红于2017年5月2日书面向本院本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303执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