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兆龙与于宝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龙,于宝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695号原告:李兆龙,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于宝臣,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龙诉被告于宝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龙撤回对被告于宝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