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立威与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威,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民初1111号原告:黄立威,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宋增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黄立威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正太福建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立威,被告正太福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立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资欠款38086元及利息8262.9元(利息按本金43086元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共计4634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5日经原、被告结算确认,被告尚拖欠原告工资43086元,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具工资欠条,约定所欠工资分两次偿还,2016年5月1日前归还2万元,2016年8月1日前归还23086元,并约定逾期不还则每天按欠款总额1‰计算逾期利息。第一笔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被告承诺同第二笔欠款一同偿还,第二笔欠款到期后,被告仍未偿还,原告经多次催促被告于2017年1月3日前后仅归还欠款5000元,原告遂诉至法院。正太福建分公司辩称,被告确实于2016年2月25日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确认所欠工资金额为43086元,并已向原告支付5000元。因原告不提供所负责项目的后续现场技术支持,造成项目方不支付设计费用,从而导致被告无力支付原告业务提成,因此不能及时支付原告提成奖金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原告离开公司时,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私自拷贝公司资料,造成商业机密泄露,被告保留对其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工资欠条载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43086元,定于2016年5月1日前归还2万元,2016年8月1日前归还23086元,逾期未还,每天按欠款总额的1‰计算逾期利息。后被告分别于2017年1月6日向原告转账支付工资3000元,1月25日转账支付工资2000元,余款38086元尚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8086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认定。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负有过错,应承担偿还之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合法,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月利率3%(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利息,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主张的逾期利息可调整至月利率2%,故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逾期利息应为7084元(2万元×2%×8个月5天+1.7万元×2%÷30×19天+1.5万元×2%×1个月7天+23086元×7个月)。被告关于系因原告不提供所负责项目的后续现场技术支持,造成第三方不支付设计费用,导致被告亦无法按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抗辩意见,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立威工资38086元及逾期利息7084元;二、驳回原告黄立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