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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钟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608号原告:钟某,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被告:付某,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本院受理原告钟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诉讼中,被告付某无法联系,原告钟某也没有时间处理离婚的相关事宜。原告钟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长 朱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军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