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8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向朝与深圳市辰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X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朝,深圳市辰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X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8409号原告:刘向朝,男,汉族,1975年3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郭红梅,女,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系原告配偶。被告:深圳市辰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75864XXXXX。法定代表人:XX。被告:XX,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刘向朝诉被告深圳市辰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朝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