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任永兵、闫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兵,闫忠,王春,韩燕燕,王海红,刘永军,韩伟伟,李桂林,任保金,韩凤凤,王桂枝,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80号申请执行人:任永兵,男,汉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县。申请执行人:闫忠,男,汉族,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春,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县。申请执行人:韩燕燕,女,汉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海红,女,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县。申请执行人:刘永军,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县。申请执行人:韩伟伟,女,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申请执行人:李桂林,女,汉族,1962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下花园区。申请执行人:任保金,男,汉族,1953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县。申请执行人:韩凤凤,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桂枝,女,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下花园区。被执行人: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男,汉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鸡鸣驿乡。法定代表人:任永兵申请人任永兵等申请执行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怀来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怀劳人仲案字(2017)第0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轮后查封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赔偿款,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怀劳人仲案字(2017)第01号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倪 全执行员 张世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陶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