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38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2日,大学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医生。被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10月24日,小学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原告王文凯诉被告陈得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得业现居住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