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10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微敏、郑玉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微敏,郑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0496号申请执行人:杨微敏,女,1978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郑玉双,女,1976年7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微敏与被执行人郑玉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浙0302民特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郑玉双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郑玉双与案外人陈武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迪路251号春晖组团8幢708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567826、567827,建筑面积:76.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0)第1-201226号,土地面积:12.4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1月24日),上述房产正由本院他案拍卖中,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郑玉双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名爵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SJZ14C39FS069251),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1月17日),上述车辆正由本院他案拍卖中,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参与分配。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郑玉双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随后,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由本院他案司法拍卖中,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参与分配,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302执104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