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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梁帅与张来顺、姚春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帅,姚春生,张来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515号原告梁帅,女,1996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姚春生,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被告张来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帅与被告姚春生、张来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春生、张来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帅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振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