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梁帅与张来顺、姚春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帅,姚春生,张来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515号原告梁帅,女,1996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姚春生,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被告张来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帅与被告姚春生、张来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春生、张来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帅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振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