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7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仇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7955号原告:仇某,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宁初,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伟,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90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暂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仇某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仇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20元、减半收取8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770元,由原告仇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龚红星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