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东华与由仔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东华,由仔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240号原告:吕东华,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由仔仁,男,汉族,住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东华与被告由仔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东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东华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东华承担。审判长 于洪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史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