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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东华与由仔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东华,由仔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240号原告:吕东华,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由仔仁,男,汉族,住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东华与被告由仔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东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东华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东华承担。审判长  于洪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史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