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兰亮与陈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亮,陈官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4152号原告:陈兰亮,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官清,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陈兰亮诉被告陈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页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月华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