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武香林与杜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香林,杜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902号原告:武香林,女,汉族,1964年10月生,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杜宾,男,汉族,1973年11月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武香林与被告杜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香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