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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武香林与杜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香林,杜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902号原告:武香林,女,汉族,1964年10月生,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杜宾,男,汉族,1973年11月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武香林与被告杜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香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