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226号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中民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财产折价款4万元,负担诉讼费1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刘某放弃执行20100元,要求张某某给其执行20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庆中民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张某某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某基于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执行费502元,张某某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庆中民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