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59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庆东与夏津县双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德州丽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东,夏津县双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德州丽鸿置业有限公司,李宗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953号之二原告:李庆东,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夏津县双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经济开发区双鸿路1号双鸿大酒店,社会信用统一代码:371427200000752。被告:德州丽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经济开发区双鸿路1号双鸿大酒店,社会信用统一代码:3371427228040671。第三人:李宗昌,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强,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庆东与被告夏津县双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鸿酒店”)、德州丽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鸿置业”)、第三人李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2017年4月28日,原告李庆东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东撤诉。案件受理费69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4400元,由原告李庆东负担。审判员 高 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姚丽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