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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吴金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吴金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42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71号C幢1、2、3-商业1,C幢负1-商场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9335120。负责人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欢,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金俊,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和被申请人吴金俊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金俊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