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进军撤诉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军,荷塘区家佳福烟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483号原告杨进军,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解放路**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65********。委托代理人石毛,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荷塘区家佳福烟酒店,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红旗花园*栋****号门面。经营者:陈夏仔。委托代理人刘晓武,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文剑,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军与被告荷塘区家佳福烟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荷塘区家佳福烟酒店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进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荷塘区家佳福烟酒店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军撤回对被告荷塘区家佳福烟酒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杨进军承担。审判员 吴珉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昭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