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忠严与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冯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严,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冯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448号原告:何忠严,男,生于1964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豆叩镇。诉讼委托代理人:杨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刘廉,该公司经理。被告:冯骏,男,生于1987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景福镇。原告何忠严与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冯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忠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法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洪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