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与长泰县永发苗圃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长泰县永发苗圃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1696号原告: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780-800号。法定代表人:邱晓晖,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泰县永发苗圃场,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文昌东路。法定代表人:陈丰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铁心,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与被告长泰县永发苗圃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马承威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